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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義烏市消保委北苑分會接到消費者金小姐的投訴,稱其在某商家購買了10組油漆,在漆好大部分家具的時候,發(fā)現(xiàn)油漆生產日期是2010年10月份,保質期是一年,已過期8個多月。金小姐擔心過期的油漆會對家人的身體造成傷害,因此與商家多次交涉,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但商家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不予解決。無奈之下,金小姐只得向市消保委北苑分會投訴。
消保委工作人員認真聽取了消費者的投訴后,立即聯(lián)系商家包某進行調查取證。包某承認該組油漆是其所售,因當時銷售油漆的工作人員工作不細致導致將過期了的油漆賣給金小姐。包某表示愿意幫助消費者處理好事情,補償消費者10組合格的油漆,退還油漆費用2800元,并保證如果油漆出了質量問題由其負責賠償,但他同時認為消費者提出的賠償要求太高無法滿足。工作人員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組織雙方進行了認真協(xié)調。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協(xié)議,經營者賠償消費者1.5萬元,并當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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