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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義烏市消保委北苑分會接到消費者金小姐的投訴,稱其在某商家置辦了10組油漆,在漆好大部分家具的時分,發(fā)現(xiàn)油漆消費日期是2010年10月份,保質期是一年,已過時8個多月。金小姐擔憂過時的油漆會對家人的身體構成傷害,因而與商家多次交涉,請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5萬元,但商家不時以各種理由推諉,不予處置。無法之下,金小姐只得向市消保委北苑分會投訴。
消保委工作人員認真聽取了消費者的投訴后,立刻聯(lián)絡商家包某中止調查取證。包某招認該組油漆是其所售,因當時銷售油漆的工作人員工作不細致招致將過時了的油漆賣給金小姐。包某表示愿意輔佐消費者處置好事情,補償消費者10組合格的油漆,退還油漆費用2800元,并保證假如油漆出了質量問題由其擔任賠償,但他同時以為消費者提出的賠償請求太高無法滿足。工作人員依照腳踏實地的準繩,組織雙方中止了認真諧和。最終,雙方達成分歧協(xié)議,運營者賠償消費者1.5萬元,并當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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