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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日前對2011年“9·23”部督網(wǎng)絡案作出判決:以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非法經(jīng)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某、何某、方某等12人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并處罰金合計991.5萬元。
“9·23”案于2011年11月29日,由金華、義烏兩級公安機關和煙草部門聯(lián)合收網(wǎng),抓獲福建籍假煙分銷商何某、方某和托運部老板虞某及其從業(yè)人員虞某某、胡某在內(nèi)的犯罪嫌疑人12名。經(jīng)審理查明,從2010年7月以來,義烏樟香托運部老板虞某為賺取非法利益,經(jīng)與黃某、佘某密謀,并通過其雇用的虞某某等人員,幫福建籍被告人何某與方某將假冒卷煙運到義烏,后由被告人陳某負責將假煙運送至義烏銷售或運至其他托運部中轉(zhuǎn)至全國各地,涉及浙江、廣東、福建、北京、天津、上海等15個省市。
鑒于案情重大、復雜,該案當年被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列為部級督辦案件。該案主犯得到重刑判決,是義烏踐行打假破網(wǎng)“追主犯、追重刑、追實刑”工作理念的重要成果。通過加強與公檢法等執(zhí)法部門的密切協(xié)作,對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重大涉煙違法犯罪案件,從重、從嚴處罰,有效震懾和打擊涉煙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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