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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義烏籍夫婦用病死豬肉為原料熬制劣質(zhì)豬油,近日被義烏市人民法院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罰金60萬元。
記者今日從義烏市人民法院了解到, 2009年至2011年間, 被告人吳璀忠、余雅春夫婦,吳云浩等人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在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及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情況下,通過被告人沈希亮等人介紹,從義烏市的學陽養(yǎng)豬場、綠華養(yǎng)殖場、利兆養(yǎng)豬場等多個豬場非法收購病、死豬,雇人非法屠宰、分割,并將病、死豬豬皮油及收購來的其它豬皮油刮下,用病、死豬肉為原料熬制劣質(zhì)豬油。
爾后,被告人吳璀忠、余雅春、吳云浩等人將病、死豬非法屠宰、加工制成的豬肉、豬頭、豬腳及豬油銷售給邢勝昔、孟魯平、龔美仙、孟祥杰等多人,共計銷售金額達人民幣642000余元。
據(jù)記者了解,被告人用病、死豬肉為原料熬制劣質(zhì)豬油多用于當?shù)丶庸び投垢,?009年以來,被告人吳璀忠、余雅春以每公斤6元至8元不等的價格共銷售給趙建偉、邱雪妹夫妻,呂望鳴、周月仙夫妻350O0公斤及20000余公斤劣質(zhì)豬油用于加工油豆腐; 2011年被告人吳璀忠、余雅春以以每公斤8元的價格共銷售給傅得耀、徐賽飛夫妻3000余公斤劣質(zhì)豬油用于加工油豆腐。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璀忠、余雅春、吳云浩等人未經(jīng)檢驗檢疫、私自收購、非法屠宰、加工病、死豬,后通過銷售渠道采用以次充好,在檢驗合格的豬產(chǎn)品中摻雜出售的方法,予以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
法院判決被告人吳璀忠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余雅春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吳云浩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其余多名被告人也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及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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