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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與丈夫胡某的離婚官司正在進行之時,胡某的朋友因胡某向其借5萬元未還而將胡某夫婦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日前,河南省淮陽縣人民法院對這起借貸糾紛案一審宣判。由于未能提供足夠證據(jù)證明此借款為共同債務,法院認定胡某的借款為個人債務,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故判決王女士不需承擔還債責任,5萬借款由胡某單方負責償還。
胡某的朋友起訴稱,2006年4月及2009年6月,胡某先后兩次分別向其借款5萬元,由于礙于朋友情面,之前其一直未讓胡某出具借條,也未約定還款時間及利息。直至2009年9月,胡某才向其就之前的借款補寫了借條一張,但該借款至今仍未歸還。認為上述借款發(fā)生于胡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屬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債務,故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而胡也稱,其確實借款5萬元,只是沒有告訴妻子,該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因此理應由自己和妻子王女士共同償還。可王女士則辯稱,胡某從2005年3月起就到上海親戚家居住至今,其二人之間幾乎毫無來往和聯(lián)系,對胡某在外面的債務,其一概不知,胡某稱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開支并不是事實,此借款應屬于胡某的個人債務,與其無任何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胡某在該案中不能證明王女士知道其向朋友借款5萬元,也不能證明該筆借款確實用于雙方共同生活的開支。胡某以個人名義向朋友借款5萬元并出具借條,事先未與王女士進行協(xié)商,事后也未得到王女士的追認,應系胡某個人單獨行為。在該款項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王女士享受到其利益的情況下,該債務應為胡某的個人債務,王女士并無共同償還的義務。同時,該債務由胡某一人負責償也未損害其權益。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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