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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7月2日,秦某從某汽車服務公司處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了一輛貨車跑運輸,雙方約定:在付清全部購車款前,汽車服務公司保留該車輛的所有權,秦某只有使用權,如不能按期在四年內還款,公司有權收回車輛。2010年12月30日,秦某駕駛該貨車運輸途中,因占道行駛,造成游某受傷,致其構成十級傷殘,交警認定秦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雙方就損害賠償問題多次協(xié)商未果,游某遂起訴到法院要求秦某及汽車服務公司賠償。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就汽車服務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車輛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的,汽車服務公司雖不能直接支配使用該車輛,但對該車輛仍擁有所有權,故汽車服務公司作為車輛的所有人應當與秦某共同對游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汽車服務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將車輛出售給秦某,該公司已經(jīng)不是車輛的實際支配者和運營受益者,且并非民事侵權行為人;而秦某完全控制、支配、使用該車,并從車輛運營中獲利,且交通事故由其交通違章行為所致,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車輛實際控制人應承擔車輛運營中的風險,故游某的損失應當由秦某賠償,汽車服務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秦某與汽車服務公司之間是一種保留所有權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關系。在全部購車款付清之前,車輛的運營、支配、收益權均歸屬購車人即秦某享有,汽車服務公司作為出賣人不對車輛進行運營管理,也沒有從車輛運營中獲取任何利益,汽車服務公司雖保留車輛的所有權,但對秦某使用所購買的車輛進行運輸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并沒有過錯,其保留所有權的行為與該交通事故之間也沒有任何因果關系,僅依據(jù)其是名義上的所有權人就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顯然有失公允。
同時,要求汽車服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欠缺法律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已經(jīng)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2000]38號明確規(guī)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責任!币虼,游某的損失應全部由秦某賠償,汽車服務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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