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視的“星光大道”欄目廣為人知,央視發(fā)現(xiàn)一家影視制作公司在先將“星光大道”注冊為商標,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提起行政訴訟,以便討回該商標。昨天,記者獲悉,北京市一中院認定央視該節(jié)目開播晚于同名商標的注冊,判決央視敗訴。
據了解,2003年7月,北京星光大道影視制作公司(簡稱星光公司)申請注冊商標“星光大道”。后來,星光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獲得初審通過,央視對“星光大道”的商標注冊提出異議。央視的異議申請被駁回后,又申請復議再度被駁回。最終,央視將商評委告到法院。
中央電視臺起訴稱,“星光大道”是央視1999年開播的“星光無限”欄目的一個子欄目,后來“星光無限”改版為“星光大道”,擁有大量觀眾,屬于“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央視擁有在先的欄目名稱權及商標權。央視還認為,星光公司在理應或已經知道上述情況時,仍然申請注冊該商標,這種行為屬于搭便車出名的“惡意搶注”,請求法院要求撤銷商評委核準注冊該商標的裁定。
在庭審中,被告商評委認為,央視雖稱“星光大道”很早前作為其節(jié)目板塊名稱使用,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現(xiàn)有證據表明,該欄目開播于2004年,星光公司在2003年就已進行“星光大道表演大賽”的籌備策劃活動,因此難以認定星光公司注冊申請的行為具有主觀惡意,央視所稱的“在先名稱權”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央視未提交星光大道欄目先于星光大道商標申請之前就已經播出,并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任何有力證據。“星光大道”欄目開播時間,晚于星光公司申請星光大道商標的申請日。星光公司注冊星光大道商標,既沒有對公眾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在注冊中也沒有采用欺詐手段,并不違反商標法的規(guī)定。法院判決維持了商評委的裁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