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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今年3月份,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就曾呼吁對于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應該判處死刑,當時這一觀點也在網友中引起熱議。在某網站進行的一項調查中,有近7成網友對此表示支持,認為人販子造成丟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對人販子處理過輕,是造成人販子犯罪行為仍舊猖獗的重要原因。
人販子喪失人性底線,拐賣別人家的孩子,造成丟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對于這種泯滅人性的犯罪行為,確實有必要給予嚴厲的懲罰,判處死刑并不為過。而且,對人販子判處死刑,提高了人販子拐賣兒童的違法犯罪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遏制人販子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這也是7成網友支持對人販子喊“殺”的民意基礎所在。但是,不管是從立法角度說,還是從司法實踐層面講,對人販子喊“殺”的主張其實是個偽命題。
按照我國《刑法》對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標準,起步量刑是五年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沒收財產”。換言之,在法律上,對人販子判處死刑并不存在法律障礙,只要是罪大惡極就可以被判處死刑,這與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的對于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應該判處死刑的呼吁相符。除非說不考慮量刑相符原則,對人販子“一刀切”的判處死刑,這顯然不符合現(xiàn)代法治精神。
從司法實踐來看,也并非沒有人販子被判處死刑,罪行嚴重的人販子被判處死刑已有司法判例。比如在2010年,全國最大的販嬰案主犯喻立香,就被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判處死刑。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公安部曾先后在全國開展了多次打拐專項行動。在我國,只要是“專項行動”,往往意味著從重、從嚴、從快處罰。據統(tǒng)計,從2008年到2009年年末,人民法院判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叫“重刑”)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個百分點以上。2010年至2014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7719件,對12963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達56.59%。
但“一律死刑”恐怕只會適得其反
如果把拐賣婦女兒童罪死刑的適用面擴大,必然造成懲罰結果梯度性失衡,若拐1人和拐3人以上、有無涉及暴力犯罪,都是同一個懲罰結果,則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因此,既然法律條款中已經明確規(guī)定,拐賣兒童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那么,是否適應死刑,理當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原則,根據具體案情,來判斷是否符合死刑判決的條件。對此《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已經做出了詳盡規(guī)定。
而據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立案數超過18000件,但是被偵破的案件不足4000起,破案率不足22%。這一數據,低于國內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嚴刑峻法的威懾,要建立在相對較高的破案率基礎上,如果80%的案件無法偵破,只會增加慣犯的僥幸心理。
若在這種背景下降低死刑門檻,很可能會帶來大家都不愿意看見的結果。幾乎所有的涉拐案件,其背后的犯罪動機都是牟利。如果拐1人是死,拐100人也是死,既然已經走上了必死之路,且有逃避抓捕的可能,人販子在利益驅使下,往往會更傾向于“干一票大的”。另外,對于人販子而言,最理想的結果是“錢貨兩清”,最不理想的結果是,在犯罪過程中被發(fā)現(xiàn)。如果一旦涉案就可能面臨死刑,在面對暴露危機時,其鋌而走險殺掉被拐者的概率一定會增大。這就是為什么販毒者,往往要裝備武裝、暴力抗法的原因。
沒有買賣,才沒有拐賣
實際上販賣兒童現(xiàn)象難以根絕,主要原因并不是對人販子的判決和懲處力度太輕,也不是被判死刑的人販子太少,根本原因在于買方市場的巨大。但由于刑法對買孩子的行為網開一面(“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等于是在縱容買兒童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很多被解救的被拐兒童,由于找不到親生父母,在被解救之后還送還給購買兒童的養(yǎng)父母。這等于宣告買小孩無罪,反過來縱容和助長了購買兒童的歪風邪氣。
另一方面,從販賣兒童的新情況來看,采取偷盜、強搶、誘騙方式實施拐賣兒童犯罪的發(fā)案數量明顯下降,大部分被拐兒童系被親生父母出賣或遺棄,繼而被“人販子”收買、販賣。但考慮親生父母出賣或遺棄子女行為背后的家庭困難因素,對這類父母的處罰往往也比較輕,達不到震懾作用。
要杜絕販賣兒童現(xiàn)象,斬斷販賣兒童市場,不能指望只是對人販子喊“殺”,還必須對購買兒童的買方和販賣親生子女的親生父母的賣方予以嚴懲,而不是考慮到情節(jié)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其次,降低收養(yǎng)門檻,方便民眾合法收養(yǎng)、領養(yǎng)孩子,不必采取買小孩的違法方式。再者,國家加大對困難家庭的子女撫養(yǎng)救助,讓困難家庭養(yǎng)得起孩子。只有這樣,才能讓人販子、親生父母不敢賣孩子,養(yǎng)父母不敢買孩子,親生父母不必賣孩子。
打拐需要全民參與,但不是全民喊殺
之所以很多人呼吁“拐賣兒童應該一律判死”,是認為重刑的威懾力能減少相關犯罪。這種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未免太失理性。要知道,即使是涉嫌故意殺人罪,也不是全都要判死的。
在2008年由德國馬普研究所完成的一項關于中國人死刑態(tài)度的調查中,有57.8%的人贊成死刑,14.0%的人反對死刑,還有28.2%的受訪者表示不確定。被認為最應該判處死刑的罪行包括謀殺、故意傷害致死、販毒和性侵幼女。有將近80%的人贊同“以命抵命”這一說法,報復罪犯成為了中國人觀念中死刑的主要目的。但是當受訪者了解了具體的案件情節(jié)后再選擇是否應該使用死刑時顯得普遍比較慎重,此時選擇應該使用死刑的人大大減少,即使面對的是樁謀殺案。由此看來,對死刑的支持在中國更像是一種樸素正義情緒的表達,其象征意義更多。
具體到打拐這件事上,除了通過轉發(fā)表達自己的態(tài)度,更需要發(fā)動實實在在的全民參與,這方面美國的經驗值得借鑒。1996年在阿靈頓市,9歲的小女孩安伯失蹤4天后被發(fā)現(xiàn)慘遭割喉殺害。當地居民要求當地廣播電臺比照天氣預報,以同樣的頻率和力度不間斷播出失蹤兒童的新聞。隨后,以安伯命名的“安伯警報”作為失蹤兒童警報系統(tǒng)之一正式建立,至今廣泛用于美國50個州,覆蓋全球18個國家。
安伯警報利用美國緊急警報系統(tǒng),透過商業(yè)廣播電臺、衛(wèi)星電臺、電視臺及有線電視,甚至電子郵件、電子路牌、無線裝置、短信等途徑發(fā)布報警信息。近年來也與谷歌、臉譜網絡公司,還有手機運營商達成合作,能將消息推送到失蹤兒童所在區(qū)域的97%居民的手機里。系統(tǒng)所發(fā)布的內容由警方決定,通常包含了失蹤兒童特征、嫌疑犯特征,以及嫌疑犯的車輛描述和車牌號碼。徹底將失蹤兒童和嫌疑犯置于民眾的海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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