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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義烏的鮑先生因一字之差錯失百萬,究其原因是因為合同協(xié)議中藏“語言陷阱”,因為合同是鮑先生自己起草的,不存在誤解問題,一切只能按文本執(zhí)行,所以鮑先生近百萬元利息的訴請無法得到法院支持。不得不說,中國文字博大精深,咬文嚼字很重要,否則很容易產(chǎn)生字面歧義。
鮑先生陷入合同糾紛一事還得從十年前說起。當年,鮑先生承包了某公司的廠房建設(shè)工程,并于2005年11月16日向?qū)Ψ嚼U納100萬元保證金。
后來,諸多原因?qū)е略摴こ虥]有能夠真正開工建設(shè),該公司同意于2013年8月15日退還鮑先生保證金100萬元。
關(guān)于在這期間產(chǎn)生的利息怎么辦問題,該公司答應(yīng)按月利率0.7%計算,同時約定:“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無法歸還,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支付利息”。
眼見到了約定還錢時間,該公司卻遲遲未有跡象表明要還款。鮑先生很氣憤,他將該公司訴至義烏市法院,要求對方返還保證金,并從2005年11月16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
庭審中,雙方爭執(zhí)的焦點為“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這句話,這個“后”產(chǎn)生了字面歧義。
鮑先生認為,按合同本意應(yīng)當是從2005年起就開始按四倍利率計算。某公司則認為,應(yīng)當從2013年8月15日后按四倍利率計算,之前的利息應(yīng)當還是按月利率0.7%計算。
法院審理后認為,“后”字應(yīng)當按“之后”理解,應(yīng)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這一時間以后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因系鮑先生本人草擬的這份協(xié)議書,所以最終法院沒有支持鮑先生要求,他只能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最終只能由自己為這次“失誤買單”,不過他的代價有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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