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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威信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晉某某犯拐賣婦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1998年8月,被告人晉某某伙同他人以外出打工為名,將江甲、江乙騙至江蘇省晉某家中,后以4800元之價將江甲賣給當(dāng)?shù)剞r(nóng)民闕某為妻,以8050元價將江成飛賣給當(dāng)?shù)剞r(nóng)民馮某為妻;1998年農(nóng)歷臘月間,被告人晉某某將楊某帶至江蘇省闕某家,后經(jīng)馮生介紹,以4000元價將楊某賣給鄭某為妻;1999年農(nóng)歷正月,被告人晉某某將宗某騙至江蘇省闕某家,后以6600元價將宗某賣給曹某為妻。
法院審理后認(rèn)為,被告人晉某某單獨或與他人相伙同,以出賣為目的,先后拐賣婦女四人,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拐賣婦女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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