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東貨運場一家托運處因未執(zhí)行“實名收寄、開包驗視”規(guī)定,被處以10萬元巨額罰款。這是迄今為止我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對違法企業(yè)開出的最高額度罰單。
5月22日,市反恐辦、公安局工作人員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江東貨運場一家托運處未對托運人身份進行查驗,也沒有對貨物進行安全檢查和開封驗視,存在很大的安全風險,于是下達通報,要求主管部門對相關企業(yè)進行調查處理。
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相關規(guī)定,對該托運處處以行政罰款10萬元的處罰,同時對責任人吳某處以行政罰款10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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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依照規(guī)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不得運輸、寄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后面內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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