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發(fā)現(xiàn)婚姻中的不忠行為,“捉奸”行為可取嗎?廣州的王飛就為自己的沖動行為付出了代價,他強行踹門進入妻子屋內(nèi)捉奸,還將對方打成輕微傷。近日,越秀區(qū)法院一審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王飛有期徒刑6個月。
王飛和他的老婆雖然早有隔閡,但是尚未離婚,那么法律上他們就還是夫妻。老婆在外租房和人同居,那就是背叛婚姻。王飛作為丈夫,聽到風聲帶著同伴前來捉奸,難道不是他應該有的權益?逮著現(xiàn)行,將奸夫淫婦胖揍一頓,乃是人之常情。難道法官要作丈夫的撞見這種事,還要心平氣和的站在床邊學外交部口頭抗議么?武大郎那么不濟,他捉奸還知道拿把刀去呢!
潘金蓮和西門慶勾搭成奸,害死武大郎,武松怒殺二人祭奠兄長,按照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武松難逃一死,可知縣和府尹愛惜武松人才,私自修改案卷,只判武松杖四十,刺配兩千里。雖然有徇私之嫌,然而卻是民心所向,維護了公序良俗!而到了如今,我們的法官卻只是因為丈夫捉奸,把二人打了個輕微傷,就判坐牢半年,還有天理么?
如果丈夫和同伴將二人打殘或者打死,那么追究王飛和同伴的刑事責任,那是應該的。不過即使是把二人殺死,按照現(xiàn)今的法律規(guī)定,都不會判王飛死刑!因為他的行為是刑法所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所謂“情節(jié)較輕”,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義憤殺人、大義滅親、防衛(wèi)過當、因受被害人長期迫害而殺人等。王飛若是殺人那就是屬于義憤而殺人,符合“情節(jié)較輕”的情況,依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犯故意殺人罪,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殺掉二人都能按照法理來從輕,那只是將二人打個輕微傷,怎么就按非法侵入住宅罪給判半年監(jiān)禁了呢?夫妻在未離婚時,財產(chǎn)是共有的,妻子租的房丈夫是可以進的,至于踹壞了門給房東造成的損失,理應是丈夫賠償,怎么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全國強拆成千上萬起,有哪起的強拆辦人員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給判刑坐牢了?
這起案件中丈夫和同伴兩人打人固然不對,但是事出有因,奪妻之恨沒有幾個男人能忍得下。這個女人就算和自己男人過不下去要離婚,也完全可以等離婚之后再找對象。如果是丈夫拖著不離,也可以去法院申請,只要有證據(jù)證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就可離婚。遇上娘炮死活不離,法院登記一下,兩年不同居也可以強行判離,為啥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就和他人在外租房同居呢?
如果有司衙門只是追究捉奸者的法律責任,而完全無視出軌者的婚姻責任,那等同于變相鼓勵婚外情現(xiàn)象!出軌者鮮有將小三帶到自己家里行歡,不是在外買房租房,就是在酒店賓館,那配偶豈不是都不能再捉奸了?因為隨便去哪里,小三不可能給開門,強行進入就是非法入侵住宅罪,那以后的正室和丈夫只能拿著喇叭在外面喊話么?為維權只能犧牲自己的尊嚴?
走筆至此,我想起來一直心中存在的困惑,同樣是花錢玩女人,為什么包養(yǎng)二奶365天的,只是生活作風問題,屬道德范疇,只能譴責;而嫖娼失足女1個小時的,就是法律問題,罰款連帶蹲號?這起案件中,那位奸夫破壞別人家庭,嘛責任沒有,那位女人出軌,卻因為一道門的距離,受點輕微傷,就把自己丈夫送去蹲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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