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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備受爭議的《著作權法》草案 [打印本頁]

    作者: 大胡子律師    時間: 2012-4-7 12:50
    標題: 備受爭議的《著作權法》草案
    聚焦:第46條: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guī)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第48條:在使用后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

    第70條:使用者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后,如權利人提起訴訟,使用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使用,并按照相應的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支付報酬。

    質疑一:新法明顯偏袒互聯(lián)網,音著協(xié)受益最大?

    高曉松(微博)將新法規(guī)評為“殺雞取卵”,他表示:“新法明顯偏袒互聯(lián)網,其次加大有政府背景的集體管理者權力,嚴重損害創(chuàng)作者個人權益。”他進一步質疑:“這是赤裸裸的鼓勵互聯(lián)網盜版行徑,最蹊蹺的是新法只寫‘錄音制品’,為何不包括電影電視。看笈鏅嗳瞬⑽词跈嗄切┱k的集體管理組織,為何立法強制由他們收費?不少音樂人也擔心,新法會令原本就很強勢的的音著協(xié)會“趁火打劫”,收費時可能會分成創(chuàng)作人的收益,音著協(xié)成為最大的受益者,而創(chuàng)作者卻更加弱勢。

    律師解讀:應開放集體管理組織的注冊,防止壟斷。

    對此,游律師表示互聯(lián)網部分的規(guī)定,只是重復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內容,沒什么問題,如果惡意侵權的,可以用侵權責任法打擊。此外,現(xiàn)行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內部運行和分配機制確實存在問題,真正應該做的是,開放集體管理組織(如音著協(xié))的注冊,讓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產生競爭。

    另外,游律師認為,對于互聯(lián)網盜版,有堵和疏的問題,音樂作品技術上復制太簡單,加重審查義務來堵肯定是“堵”不住的。至于如何“疏”,律師指出,讓大網站購買正版,現(xiàn)在包括百度在內的大的音樂站點,基本已經實現(xiàn)了正版化,同時,音樂產業(yè)轉變商業(yè)模式為增值服務模式,才是改革方向。

    此外,游律師認為集體管理組織制度能有效的幫助權利人和作品的使用者進行對接,改革的大方向沒錯。不過在集體管理組織制度沒有完善之前就對其委以如此重任,他個人也表示懷疑。

    質疑二:新法將導致山寨歌曲滿街飄揚

    而宋柯則憂慮表示新法要踩著音樂人的尸體發(fā)展數(shù)字音樂,另外會過度傾斜集體管理。如果每個單一的權利人在著作權管理組織沒有話語權的話,音樂行業(yè)便會步入“統(tǒng)購統(tǒng)銷”的供銷社時代。將導致山寨歌曲滿街飄揚,山寨歌手到處跑場,而只要向管理組織交些使用費,侵權者就可以合法上岸。

    例如,新法案對旭日陽剛(微博)一類靠翻唱“發(fā)家”的草根歌手來說就算是個好消息,根據新修改草案,《春天里》出版3個月后,按四十八條只要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簡稱“音著協(xié)”)交錢就可以不經過著作人(汪峰(微博))的許可翻唱。歌手王箏 (微博)甚至把這種案例比喻為“偷孩子合法,生孩子的活該!”

    律師解讀:先備案后翻唱,不存在侵權問題。

    針對歌手對翻唱歌曲泛濫引起的擔憂,游律師認為:市場自身也存在優(yōu)勢劣汰的機制,山寨者終將被淘汰。而且翻唱歌曲也是需要付費的。詞曲原創(chuàng)者也能從中得到收入。第三,如果法律規(guī)定,是許可是先備案,然后翻唱的,這種情況不存在侵權的問題。不備案就翻唱的,屬于惡意侵權,可能面臨高額賠償。

    質疑三:產權只被保護三個月,原創(chuàng)者遭打壓?

    該草案出臺后,李偉菘、李思菘、劉鑫、楊培安(微博)等眾多音樂人也紛紛展開激烈討論,他們無一例外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甚至認為“將對原創(chuàng)者造成打擊”,身為原創(chuàng)作者,產權是一輩子的事情,為何僅僅保護三個月?這是從什么角度考慮的?

    律師解讀:新法促進優(yōu)秀作品傳播,有利于社會利益。

    面對這些爭議,游律師認為新法并不是“打壓原創(chuàng)音樂人”而是“促進優(yōu)秀作品的傳播”,他表示:括著作權在內的全部知識產權法并不僅僅是保護權利人權利的。法律的主要功能還是為鼓勵創(chuàng)作,給予權利人一定的保護,目的是促進社會繁榮,因此,法律需要平衡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比如這條,讓更多人翻唱作品可以促進優(yōu)秀作品的傳播,有利于社會利益。

    音樂發(fā)行人的出路在哪里?

    如果新法草案得到落實,那么音樂發(fā)行人的出路到在何方?對此,游律師建議:國家版權局應該放開民間設立集體管理組織的限制,在集體管理組織間開展業(yè)務競爭,讓權利人有權選擇把自己的作品授權哪個管理組織,實現(xiàn)優(yōu)勝劣汰,而不是像現(xiàn)在這樣一家壟斷渠道。

    另外,類似iTunes的向用戶收費才是正路。這個需要等,等大家更有錢,知識產權意識更強,法律環(huán)境更好。但現(xiàn)在音樂人只能靠表演、增值電信服務等來熬過這段艱難的時間,可能要10年甚至更長。

    據悉,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截止期為今年4月30日,在此之前,社會各界均可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


    作者: 晴空如洗    時間: 2012-4-7 15:22
    對法律不懂,但是對于亂世當用重典這句話,表示延伸支持,和平年代,更需要用重典,殺人者死,***者死,搶劫者死,賣淫者死,嫖娼者死,……是否,有人愿意拿只有一次的生命開玩笑?
    作者: 鮑律師    時間: 2012-4-7 18:22
    歷史事實證明,你這觀點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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