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2年12月3日對當事人楊秀洪(身份證號:522636****08042418,住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縣,暫住金華市金東區(qū)傅村鎮(zhèn))非法出售、購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一案依法作出義執(zhí)法行罰字[2022]第0437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因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予以公告。 現(xiàn)查明: 1.當事人楊秀洪于2021年2月16日、25日在義烏市上溪鎮(zhèn)幫助姜河分別將兩只畫眉鳥以780元、560元的價格售賣給楊秀賢等人,其中780元全部轉賬給了姜河,560元只轉了400元給姜河; 2.當事人楊秀洪于2021年2月25日、27日,分別將兩只畫眉鳥在義烏市上溪鎮(zhèn)吳店以300元、290元的價格售賣給余金; 3.當事人楊秀洪與黃李祥于2021年2月25日、3月15日,分別在義烏市稠江街道下何宅村、佛堂鎮(zhèn)從蘭海恰處以260元、360元的價格購買兩只畫眉鳥; 4.當事人楊秀洪于2021年3月17日在義烏市上溪鎮(zhèn)由祝先強支付300元差價交易雙方持有的兩只畫眉鳥,于3月24日在金華市金東區(qū)傅村鎮(zhèn)由祝先強支付150元差價交易雙方持有的兩只畫眉鳥。 經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當事人楊秀洪交易的鳥類為畫眉鳥,屬于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yè)局令(第46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規(guī)定,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按照《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所列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的五倍核算。一只畫眉鳥的基準價值為1000元,因畫眉鳥屬于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應按照基準價值的五倍核算,即一只畫眉鳥的整體價值為5000元。 以上事實當事人楊秀洪的公安訊問筆錄、黃李祥的公安詢問筆錄、祝先強的公安訊問筆錄、義烏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當事人的戶籍資料、微信交易截圖、現(xiàn)場照片、義烏市公安局扣押清單、義烏市公安局鑒定聘請書、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物證鑒定書、義烏市公安局鑒定意見通知書等證據佐證。 因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本局于2022年10月27日發(fā)布公告,通過公告方式向當事人楊秀洪送達了義執(zhí)法(上溪)行罰告字[2022]第0174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限期內未提出聽證、陳述和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楊秀洪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已構成非法出售、購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F(xiàn)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楊秀洪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按照野生動物價值2倍罰款,即罰款人民幣60000元整;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2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繳款單號:33078200620220802152700168,到中國工商銀行義烏支行營業(yè)部繳納罰款,也可以通過登錄浙江省政務服務網公共支付平臺(https://pay.zjzwfw.gov.cn/),支付寶城市服務界面方式進行自助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義烏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 本局聯(lián)系人:樓小強 電話:0579-85860557 本公告內容自發(fā)布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義烏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
GMT+8, 2024-10-23 11:32